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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集会审议批准 2004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宣布 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会修订 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内民主,包管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权利包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和包管党员权利,引发宽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立性,增强党的创立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再起作出孝敬。
第三条 党员权利包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引发党员加入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凭据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划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执法的规模内运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
(四)坚持充分全面包管党员权利,完善权利包管步伐,流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事情实效。
第四条 党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职位,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党员权利包管融入新时代党的建设,严格凭据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包管党员各项权利、完善党员权利包管制度机制。
党员应当增强党的看法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划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继续、敢于卖力,遵守纪律规则,正确行使权利。
第五条 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党组织应当以事实为凭据、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准绳,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党员权利的行使
第六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划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 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凭据划定加入党的有关集会、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自己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安排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事情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第八条 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加入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第九条 党员有党内加入讨论权,有权在党的集会上和党报党刊上加入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宣布意见;有权凭据划定在党内加入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加入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运动,反应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历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坚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 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建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对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事情提出建议和建议,有权凭据划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事情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集会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有凭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事情中保存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过失;有权向党组织反应对自己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法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凭据划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卖力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来由置、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来由置、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流传、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免职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应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卖力地提出免职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免职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卖力,凭据组织原则,切合有关程序。
第十三条 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凭据划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加入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宣布意见。表决时可以体现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四条 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加入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划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中选。
第十五条 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应的自己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下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准时,有权加入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差别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差别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存,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应;有权凭据划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历程中提出差别意见。
党员不得果真宣布同中央决定纷歧致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资助解决的,有权凭据划定程序逐级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卖力的回复。
第十八条 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关于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平的,有权凭据划定程序逐级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凭据划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 党员有党内控告权,正当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自己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第三章 包管步伐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确定党务果真的内容、方法和规模,包管党员实时了解党内事务。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集会和党的委员会全体集会以及其他重要集会召开后,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将集会内容和精神向党员转达。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凭据划定实时向党员通报。
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为党员提供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须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阅读文件的,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向其转达文件精神。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支部委员会集会和组织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组织民主评议,包管党员加入学习讨论、议事决策,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党的立异理论教育,增强党性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注重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学习需求,立异教育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科技、治理、规则等培训,包管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法,充分征求党员意见,在党内凝聚共识、搜集智慧。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安排、重要党内规则研究制定历程中,应当在一定规模内征求党员意见。党的地方组织、下层组织研究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应当在本级组织统领的一定规模内征求党员意见。一般情况下,关于保存重大不同的,应当在进一程序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积极利用党的集会、报刊、网站,为党员加入党的理论和政策讨论、宣布认识体会、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条件。注重汇总研究党员意见,用以增强和革新党的事情。下级党组织应当凭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加入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紧扣新时代党建事情特点和党员权利包管要求,立异包管党员权利的要领手段,为党员行使权利提供便捷渠道。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听从大都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凭据划定进行表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酝酿,表决情况和差别意见及其理由应当如实纪录。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勉励党员对党的事情提出建议和建议。关于党员的建议和建议,党组织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接纳;关于革新事情有重大资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建议的党员给予表扬。
党组织应当支持和�;は蜃橹舱婊啊⒈ㄊ登榈牡吃�,认真听取种种差别意见。关于持有差别意见的党员,只要自己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关于持有过失意见的党员,应当进行批评、资助、教育。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支持和包管党代表大会代表增强与下层党员的联系,了解和反应党员意见和建议,听取党员对其履职的意见。领导干部应当认真执行直接联系党员制度,深入实际、深入下层,主入耳取党员意见和诉求,实时回应党员关切。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应当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法故障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加入,不得以任何方法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拘捕的,党组织应当凭据治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凭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实时予以恢复。
党员受留党观察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观察期间确有悔改体现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
党员被停止党籍的,党员权利相应停止。关于停止党籍的党员,切合条件的,可以凭据划定程序恢复党籍和党员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个体谈话、召开座谈会、视察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法,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
被巡视巡察、检查督查的党组织应当包管党员反应意见的权利,不得故障党员反应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流通监督渠道,支持和勉励党员发挥斗争精神,同种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关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理、处分和免职、撤换要求,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实时恰当处理,并给予卖力的回复。
党组织应当包管检举控告人的权益,对检举控告人的信息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质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和人员。提倡和勉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治理、优先处理,见告受理情况、反响处理结果;关于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表扬。
关于党员检举控告和反应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禁绝隐瞒不报、拖延不办。关于通过正常渠道反应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禁绝攻击抨击,禁绝擅自进行追查,禁绝接纳调离事情岗位、降格使用等处分步伐。
第三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把党员在推进革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泛起的失误过失,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离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过失,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离开来;把为推动生长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离开来。正确掌握党员在事情中泛起失误过失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さ吃奔绦魑幕�。
第三十四条 关于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关于经核查认定党员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确有须要澄清的,应当凭据划定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进行澄清。
第三十五条 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包管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事情,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执规律则的手段、步伐。关于自己的说明和申辩、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应当认真听取、如实纪录、实时核实,合理的予以接纳;不予接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应当受到�;�。
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质料应当同自己见面。处理、处分的决定应当向自己宣布,并写明党员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事实质料和决定应当由自己签署意见,对签署差别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应看成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对受随处理、处分的党员应当进行跟踪回访,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纠正过失,放下担负、积极事情。关于影响期满、体现好的党员,切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并给予卖力的回复。关于党员的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进行复议、复查,不得扣压。上级党组织认为须要时,可以直接或者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议、复查。
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关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重新作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规模内宣布。关于处理正确而自己拒不接受的,给予批评教育;关于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自己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规模内宣布。
党员对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鉴定、审查结论提出的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下层组织应当注重维护流动党员权利,增强和革新流动党员治理和效劳事情,健全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相同协调机制,包管流动党员正常加入组织生活、行使党员权利。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体贴党员思想、事情、学习、生活,做好党内眷注帮扶事情。关于党员提出的请求应当实时受理,合理合规的应当实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情况,不属于党组织职责规模的可以向有关部分反应。
第四章 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对党员权利包管事情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党内规则和制度步伐;明确同级纪委和党的事情机关、直属单位以及相当于这一层级的党组(党委)的相关任务和要求,催促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相关职责,实时发明和纠正党员权利包管事情中保存的问题;宣传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党内规则和政策要求,经�?沟吃币逦窈腿ɡ逃�,引导宽大党员增强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担负起包管党员权利的职责,增强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党员权利包管事情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有关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侵犯党员权利的党组织和党员作来由置、处分决定或者提来由置、处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和党的机关事情委员会等党的事情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能和事情实际,抓好党员权利包管事情的落实;研究解决职责规模内党员权利包管事情的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纪委提出意见建议,为包管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创立条件、提供效劳。
第四十三条 党的下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严格落实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规则制度,包管党员充分行使各项权利;经常了解党员意见和诉求,实时研究解决,发明党员权利受到侵犯的,实时处理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动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提高民主素养,平等看待同志,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营造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气氛。
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党员权利包管方面的规则制度,支持和勉励党员正常行使权利。各级党组织主要卖力同志应当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增强对党员权利包管事情的视察研究和相关机制建设,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抓好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党员权利包管事情的落实。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有下列侵犯党员权利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不凭据划定果真党内事务,侵犯党员知情权;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压制、破坏党内民主,违规决定重大问题;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考核考察和党内选举等事情中,违背组织原则,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故障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
(四)对党员批评、揭发、检举、控告、申辩、作证、辩护、申诉等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追究,或者接纳阻挠压制、攻击抨击等步伐故障党员正常行使权利;
(五)泄露揭发、检举、控告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六)违规违法使用审查视察步伐,侵犯党员正当权益;
(七)对党员正常行使权利的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依照政策或者有关划定能够解决而不实时解决;
(八)其他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果真宣布违背党的理论路线目标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安排的看法和意见;
(二)不凭据组织原则和程序进行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来由置、处分、免职、撤换要求,或者随意扩散、流传;
(三)制作、宣布、流传违反党的纪律或者执规律则划定的网络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四)捏造事实、伪造质料诬告陷害;
(五)其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关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纠正;情节较重的,凭据划定追究纪律责任。
关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可以接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责令赔礼致歉,以及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法给予处理;情节较重的,凭据划定给予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党纪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包管党员权利的职责,造成严重结果或者卑劣影响的,应当凭据治理权限由相关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者党的事情机关予以问责。
第四十九条 关于因侵犯党员权利受到党纪追究或者在包管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党员,需要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划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